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1
三十一、二度評估
    (一)生命徵象評估:意識(昏迷指數)、呼吸、脈搏、血壓、瞳孔
          、體溫、膚色與血氧濃度。
    (二)身體檢查
          1.非創傷病患(重點式身體檢查)
         (1)應先從與傷病患主訴相關之部位施行身體檢查。
         (2)比較二側上肢和下肢的感覺和運動功能、頸靜脈是否怒張
              或塌陷、氣管是否偏移、呼吸時胸部起伏是否對稱、聽診
              兩側肺音、腹部視診是否有腫脹和觸診是否有壓痛、上或
              下肢是否浮腫、全身皮膚是否有異常(紅疹、紫斑或針孔
              等)。
          2.傷患(重點式身體檢查,或可先從與傷患主訴相關之部位施
            行)
         (1)頭部:
              甲、檢查臉及頭部是否有傷口或對稱。
              乙、檢查耳朵、鼻孔是否有流清澈液或血水。
         (2)胸部:
              甲、視診是否有瘀傷、傷口和呼吸時胸部起伏是否對稱。
              乙、聽診兩側肺音。
              丙、觸診壓痛情形。
         (3)腹部:
              甲、視診是否有瘀傷、傷口或腫脹情形。
              乙、觸診壓痛情形。
         (4)下肢:
              甲、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壓痛、畸型。
              乙、比較兩側下肢是否對稱。
         (5)上肢:
              甲、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壓痛、畸型。
              乙、比較兩側上肢是否對稱。
         (6)背部與臀部:
              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或壓痛。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調整。
二、統一傷病患用詞,非創傷病患身體檢查順序,頸靜脈先予氣管,上或下肢水腫或
    浮腫應相似,刪除「水腫」,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
三、將胸部檢查順序調整為聽診及觸診,以符合實務,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
四、統一腫脹及壓痛用詞,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小目。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