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2
三十二、血糖監測(初級救護技術員不得施行)
    (一)向傷病患或家屬解釋執行血糖測量之原因。
    (二)依各廠牌機器設定操作血糖機。
    (三)採血操作重點如下:
          1.選擇傷病患無皮膚缺損及傷口之指尖。
          2.以酒精棉或棉片消毒傷病患指尖並等其乾燥。
          3.從傷病患手指兩側由近心端往遠心端指尖推壓驅血。
          4.以採血筆或安全針在指尖採集血液於試紙上,再以酒精棉於
            指尖壓迫止血。
          5.將使用之針頭棄置適當容器內。
    (四)讀取血糖數值。
    (五)當血糖數值每分升小於 60 毫克(mg/dL) (或顯示「低(
          low)」) 時,給予口服葡萄糖或葡萄糖(水)靜脈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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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五款,理由如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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