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5
三十五、灌洗眼睛(初級救護技術員不得施行)
    (一)檢視並詢問異物種類及性質。
    (二)向傷病患說明灌洗眼睛之操作方式。
    (三)選擇適當的灌洗溶液。
    (四)將傷病患置於適當姿勢準備沖洗。
    (五)撐開患側之上下眼瞼,由內眼角往外眼角緩慢灌洗。
    (六)持續沖洗並儘速送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