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9
三十九、頭部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與肩同寬,跪在傷患身體中線處之頭部上
          方。
    (二)固定支點:兩手肘固定在大腿或地上,並使兩手掌能在傷患的
          頭部兩側。
    (三)固定傷患:
          1.兩手五指分開平均分佈在傷患的頭部兩側,兩手拇指橫放在
            傷患的前額上(不可壓到傷患的眉毛處),其餘四指分置於
            傷患耳朵前後側儘量避免壓到耳朵。
          2.兩手掌心貼實同時夾住傷患的頭部兩側。
    (四)固定後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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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及第四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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