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1
四十一、肩部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與肩同寬,跪在傷患身體中線處之頭部上
          方。
    (二)固定支點:兩手肘固定在大腿或地上,並使兩手虎口分別位於
          傷患的兩側肩膀上。
    (三)固定傷患:
          1.「插」:兩手掌心朝上,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併攏後同時插入
            傷患的兩側肩膀下。
          2.「按」:兩手同時按住傷患的兩側肩膀上。
          3.「夾」:兩手前臂向內橫移至傷患的耳朵前緣,同時將傷患
            的頭部兩側夾住。
    (四)固定後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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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及第四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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