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2
四十二、頭肩部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視傷患翻身方向調整兩膝位置。
          1.左側翻時:左膝跪於前,在傷患左肩之左上側處,右膝跪於
            後。
          2.右側翻時:右膝跪於前,在傷患右肩之右上側處,左膝跪於
            後。
    (二)固定支點:
          1.左側翻時:右手肘夾緊在側胸部,並使右手掌能在傷患的頭
            部右側(亦即頭部頸椎限制的手勢);左手肘固定在左大腿
            上,並使左手虎口能位於傷患的左側肩膀上(亦即肩部頸椎
            限制的手勢)。
          2.右側翻時:左手肘夾緊在側胸部,並使左手掌能在傷患的頭
            部左側(亦即頭部頸椎限制的手勢);右手肘固定在右大腿
            上,並使右手虎口能位於傷患的右側肩膀上(亦即肩部頸椎
            限制的手勢)。
    (三)固定傷患:兩手各依頭部和肩部頸椎限制的手勢同時夾住傷患
          的頭部兩側。
    (四)固定後喊「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第二款至第四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