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3
四十三、胸骨前額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將正中線對準傷患的肩膀處跪在傷患的
          側邊(上方膝在傷患的頭部旁邊,下方膝在傷患的胸部旁邊)
          。
    (二)固定支點:
          1.上方手肘固定在大腿上,並使虎口能在傷患前額的正中線處
            。
          2.下方手肘與前臂固定在傷患的胸骨上,並使虎口能在傷患嘴
            唇的正中線處。
    (三)固定傷患:
          1.上方手之手腕向前彎至虎口朝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
            同時固定在傷患的前額兩側處(不可壓到傷患的眉毛處)。
          2.下方手之手腕向前彎至虎口朝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
            固定在傷患的兩側顴骨上。
    (四)固定後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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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及第四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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