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5
四十五、胸骨枕骨頸椎限制
    (一)固定自己:兩膝著地跪於傷患的側邊。
    (二)固定支點:視傷患臉的方向而有不同的虎口放置部位。
          1.傷患仰躺時:上方手之手肘固定在地上或適當位置,並使穿
            過傷患頸部下空隙的虎口能在傷患枕骨下方或耳朵下的附近
            ;下方手之手肘與前臂固定在傷患的胸骨上,並使虎口能在
            傷患嘴唇下巴的正中線處或耳朵下的附近。
          2.傷患俯臥時:上方手之手肘固定在地上或適當位置,並使穿
            過傷患頸部下空隙的虎口能在傷患嘴唇下巴的正中線處或耳
            朵下的附近;下方手之手肘與前臂固定在傷患上背的脊椎上
            ,並使虎口能在傷患枕骨下方或耳朵下的附近。
    (三)固定傷患:視傷患臉的方向而有不同的手指與虎口固定位置。
          1.傷患仰躺時:上方手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同時放在
            傷患的枕骨兩側或耳朵前後緣旁的枕骨外側和顴骨處,虎口
            貼實固定於枕骨下方或耳朵下方處;下方手之拇指張開,其
            餘四指併攏,同時固定在傷患的兩側顴骨/下巴的兩側處或
            耳朵前後緣旁的枕骨外側和顴骨處,虎口貼實固定於嘴唇下
            方或耳朵下方處。
          2.傷患俯臥時:上方手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同時固定
            在傷患的兩側顴骨/下巴的兩側處或耳朵前後緣旁的枕骨外
            側和顴骨處,虎口貼實固定於嘴唇下方或耳朵下方處;下方
            手之拇指張開,其餘四指併攏,同時放在傷患的枕骨兩側或
            耳朵前後緣旁的枕骨外側和顴骨處,虎口貼實固定於枕骨下
            方或耳朵下方處。
    (四)固定後喊「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病患修正為「傷」患。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及第四款,理由簡化用語及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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