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7
四十七、側躺傷患翻身(已脫除或沒有安全帽)
    (一)主手從傷患背後以胸骨脊椎或胸骨枕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
          ,以頭部與身體成一直線帶動的方式,使傷患頭部和地面間稍
          有空隙後,喊「好」。
    (二)副手以頭肩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傷患的上肢在頭頸部下
          時應先將其移開,若傷患頭部和地面間空隙較小時,可將原要
          在大腿上之手肘固定在地上),喊「好」。
    (三)主手需預留傷患翻正時的空間,調整傷患上肢於適當之位置(
          可將其放於傷患身體之側邊或胸前),雙手分別抓住傷患之肩
          部及腰部後,持續穩固傷患身體,喊「好」。
    (四)副手喊口令 1、2、3  後,同時將傷患翻成仰躺的姿勢。
    (五)主手以胸骨枕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再平放於地上,喊「
          好」。
    (六)副手以頭部頸椎限制將傷患的頭部先移回正中軸線,最後轉動
          傷患的頭部至臉朝上,再以肩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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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調變更。
二、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十五點說
    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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