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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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俯臥傷患翻身(已脫除或沒有安全帽)
    (一)若傷患的上肢在頭頸部下方讓副手無法操作時,主手先以胸骨
          枕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好」。
    (二)副手以頭肩部頸椎限制傷患頭頸部(傷患的上肢在頭頸部下時
          應先將其移開,若傷患頭部和地面間空隙較小時,可將原要在
          大腿上之手肘固定在地上),喊「好」。
    (三)主手雙手分別抓住傷患之肩部及腰部後,持續穩固傷患身體,
          喊「好」。
    (四)副手喊口令1、2、3後,同時將傷患翻成側躺之姿勢。
    (五)主手以胸骨脊椎或胸骨枕骨頸椎限制傷患頭頸部,喊「好」。
    (六)副手雙手同時離開傷患,移動兩膝至「頭肩部頸椎限制」之姿
          勢(下方手肩部頸椎限制上方手頭部頸椎限制)後,喊「好」
          。
    (七)主手持續穩固傷患身體並預留傷患翻正時的空間,以一手抓傷
          患肩膀,另一手抓傷患腰部,喊「好」。
    (八)副手喊口令 1、2、3  後,同時將傷患翻成仰躺的姿勢。
    (九)主手以胸骨枕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再平放於地上,喊「
          好」。
    (十)副手以頭部頸椎限制將傷患的頭部先移回正中軸線,最後轉動
          傷患的頭部至臉朝上,再以肩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
          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十五點說
    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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