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9
四十九、上頸圈
        初步評估後,確定頸椎損傷或無法排除頸椎是否損傷者,應於上
        長背板或使用脫困器材(Kendrick Extrication Device, KED)
        前以頸圈限制頸椎移動。
    (一)副手以肩部頸椎限制或雙膝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部,喊「好」
          。
    (二)測量傷患下顎至肩部之垂直距離,選擇或調整適當大小之頸圈
          。
    (三)主手以胸骨前額頸椎限制,下方手握持頸圈凹槽處套在傷患的
          下顎中線處,喊「好」。但若為對痛無反應之個案,則可不操
          作此步驟。
    (四)將頸圈輕柔平緩戴上,然後副手以頭肩部頸椎限制傷患的頭頸
          部,喊「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理由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三、為符規範體例,將第三款及註合併,修正第三款。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