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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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頸椎移動
(一)頸椎可能有損傷或無法判定之創傷病患(以下簡稱傷患),主手在
      接觸傷患前應先從正面以語言指示方式令頸椎傷患頭頸部保持不動
      之姿勢,並依傷患之姿勢限制頸椎移動。
(二)有相關速度或重力之危險創傷機轉情形必須考慮頸椎有損傷,應限
      制頸椎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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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參酌二○一七年版高級創傷救命術(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 ATLS)將「保
護頸椎」(cervical spine protection) 修正為「限制頸椎移動」(restriction
of cervical spine motion),以符依現場狀況固定與限制頸椎移動,避免二次傷害
之意旨,爰修正本文及各款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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