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制頸椎移動 (一)頸椎可能有損傷或無法判定之創傷病患(以下簡稱傷患),主手在 接觸傷患前應先從正面以語言指示方式令頸椎傷患頭頸部保持不動 之姿勢,並依傷患之姿勢限制頸椎移動。 (二)有相關速度或重力之危險創傷機轉情形必須考慮頸椎有損傷,應限 制頸椎移動。
參酌二○一七年版高級創傷救命術(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 ATLS)將「保 護頸椎」(cervical spine protection) 修正為「限制頸椎移動」(restriction of cervical spine motion),以符依現場狀況固定與限制頸椎移動,避免二次傷害 之意旨,爰修正本文及各款用語。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