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6
五十六、灼燙傷處置
    (一)移除灼燙傷部位的衣物。但切勿撕開黏著在皮膚上之衣物。
    (二)評估傷患灼燙傷的部位、深度和範圍。
    (三)灼燙傷口處置:
          1.小範圍灼燙傷且不危急之傷患以生理食鹽水或乾淨水沖洗至
            疼痛緩解,再以生理食鹽水潤濕無菌紗布覆蓋傷處。
          2.大範圍灼燙傷可以大尺寸無菌紗布覆蓋傷處並以乾淨被單覆
            蓋身體,以免傷患失溫。
          3.危急之傷患應儘速轉送醫院,在救護車上若有空檔時再處置
            傷處。
          4.處置過程應儘量以無菌技術操作,切勿冰敷患處及弄破水泡
            。
          5.在救護車上可以用生理食鹽水或乾淨水潤濕覆蓋或包紮的敷
            料,以降低傷處的溫度來減輕傷患的疼痛。
    (四)大範圍灼燙傷定義為二度及(或)三度灼燙傷體表面積大於百
          分之 10 (%)。
    (五)以傷患手掌(含併攏的手指)大小約佔體表面積的百分之 1(
          %)來評估不規則、散狀的灼燙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酌作文字修正,患處修正為「傷」處。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機轉可能為火、高溫或化學品反應所造成,故將「燒」改為「灼」,修正本
    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一目與第二目。
三、修正第四款及第五款,理由前述說明及同第五點、第九點說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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