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無線電通報 (一)救護車代號、傷病患之性別、大約年齡、主訴與主要問題。 (二)對傷病患已做之主要處置。 (三)傷病患目前的異常生命徵象。 (四)送達目的醫院及預估到達醫院時間。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文,理由將「報告」改為「通報」,以符實際。 三、救護車出勤係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依報案位置派遣出勤,且以代號聯繫,爰修正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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