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
      及本要點規定,提報一名至二名常訓教官參加訓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8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
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