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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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訓教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署火災搶救訓練教官班訓練合格證書。
(二)具本署救助隊師資班訓練合格證書。
(三)為其他體適能訓練、水域、山域事故救助或具其他國內外專業災害
      領域搶救訓練結訓之專業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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