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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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消防機關依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四點規定,辦理新進人
    員職前訓練及在職人員常年訓練時,應指派常訓教官擔任訓練(總)
    教官,並視實際需要指派符合常訓教官資格人員擔任助理教官,每人
    每半年至少應有四小時授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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