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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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訓練課程如移地至地方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或發函請地方消防機
    關派員支援本署相關訓練課程時,由地方消防機關視勤務需要優先指
    派符合資格之常訓教官擔任師資,並得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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