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
      如下:
  (一)提報所轄韌性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至本部;表列社區如有
        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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