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標章,並於網站 公布,社區應繳回標章: (一)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二)未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或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 工作,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情節嚴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第一款規定,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二款將未依第十一點辦理納入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 之一情形,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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