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性組織或團體,如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大樓管理
      委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為一社區單位。
(二)韌性社區:指經取得本要點之韌性社區標章(以下簡稱標章),能
      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具備災害容受力,災後復原能力較佳
      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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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修正第一款「社區」之定義,將大樓管理委員會納入申請標章之對象。
二、因應本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內授消字第一一一 0  八二六四五九二號令廢止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認可管理要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民間防
    救災認證第三機構」(即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已不再存在,爰刪除第三款之
    用詞定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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