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社區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標章:
(一)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性
      災害種類。
(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章
      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配合本部通知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該社區居民具有一定人數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取得防災士
      資格。
    前項第五款所定一定人數,申請一星標章者應達二名以上,申請二星
    標章者應達六名以上,申請三星標章者應達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
    三名進階防災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三、因應一星、二星、三星韌性社區申請要件中,有關社區居民取得防災士合格人數
    應有不同,爰增訂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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