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一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一星標章之社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款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並於
      本部所提供之管理網站建立基本資料,經本部提供帳號及密碼後,
      由社區進行資料管理及佐證資料上傳工作。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第一款社區均已完成一星標章應完成
      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一星標章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
      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四)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一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三),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三、文字修正。
四、三、因應一星、二星、三星五、韌性社區申請要件未六、盡相同,現行規定採七
    、共用一式申請表之填八、報方式,調整為區分九、不同格式表單填報,十、爰
    修正第三款規定。
十一、四、第四款由現行第四十二、款、現行規定第十七十三、點及第十九點修正移
      十四、列,明定一星標章有十五、效期限為三年及樣式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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