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二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二星標章之一星韌性社
      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一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
      且均已執行二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二星標章
      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二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五),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因應一星、二星、三星韌性社區申請要件未盡相同,現行規定採共用一式申請表
    之填報方式,調整為區分不同格式表單填報,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並分列二款,
    以資明確。
三、第三款由現行第二款、現行規定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修正移列,明定二星標章有
    效期限為三年及樣式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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