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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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韌性社區未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但仍有意願依
    社區防災計畫執行維持運作機制者,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檢附持續運作之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韌性社區標
    章展延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部申請展延標章有效期限。
    前項展延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者,換發標章;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
    自核發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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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一星、二星、三星標章應均得予以展延,爰修正本點規定,並分列二項,以資明
    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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