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 (一)如災情需要,經現場指揮官評估,符合急迫性、必要性、不可取代 性原則,或其他具體特殊理由,於經消防機關首長(或災害現場授 權人)同意後得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並準用本作業 原則相關規定。 (二)除符合急迫性原則外,徵調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者,應先造冊 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於保險生效後始得派遣出勤。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