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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
(一)如災情需要,經現場指揮官評估,符合急迫性、必要性、不可取代
      性原則,或其他具體特殊理由,於經消防機關首長(或災害現場授
      權人)同意後得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並準用本作業
      原則相關規定。
(二)除符合急迫性原則外,徵調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者,應先造冊
      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於保險生效後始得派遣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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