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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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支援救災作業
(一)民間救災團體
      非受消防機關調度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民間救災團體,現場指揮官
      應先查詢該團體所登錄轄管之消防機關是否派員支援,若是,即應
      將其納入其所屬消防機關編組統一接受指揮派遣;若否,則需確認
      已向所登錄之消防機關報准後始得受理支援救災。
(二)其他人民或團體
      非受消防機關徵調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其他人民或團體,現場指揮
      官應視災害規模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符合急迫性、必要性、不可
      取代性,或其他具體特殊理由,並經消防機關首長(或災害現場授
      權人)同意後,始得受理支援救災。
(三)非經報准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民間救災團體,準用其他人民或團體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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