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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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辦理期程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                            │            │
    ├──────┼──────────────┼──────┤
    │一百十年一月│1. 函報一百零九年執行成果檢 │災防科技中心│
    │三十一日以前│   討分析報告。             │            │
    │            │2. 函報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 │            │
    │            │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            │
    │            │   及技術研究計畫。         │            │
    ├──────┼──────────────┼──────┤
    │一百十年二月│審查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災防│本部(消防署│
    │二十八日以前│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
    │            │究計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年三月│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災防科技中心│
    │一日至一百十│  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            │
    │二年一月十日│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一年一│函報一百十年執行成果檢討分析│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二年一│函報一百十一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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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5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一點關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簡稱,將辦理機關修正為災防
    科技中心;另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之適用期間,修正辦理期程及執行事項之規定
    。
三、配合經費核撥作業,修正經費核銷辦理期程。
四、本點已明定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無關於備註事項之規定,爰刪除備註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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