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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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
      查同意後,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
      時間(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應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
      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依限函報災防
      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
      意,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5
第一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前段。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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