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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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災防科技中心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十日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二)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於必要時得
      依災防科技中心函報資料,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
(三)災防科技中心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向本部(消防署)說
      明落後原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本部(消防署
      )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災防科技中心說明
      ,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災防科技中心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取
      消補助,由災防科技中心自籌經費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及技術研究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5
一、各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前段。
二、因每月五日前提交進度管制表之作業時程過於緊湊,爰修正第一款函報期限為每
    月十日以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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