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已取得型式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事項不致對其形狀
      、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
      說及證明文件,向原認定機構申請輕微認定變更,由該機構書面審
      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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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及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申請輕微
認定變更之要件及審查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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