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7
十七、申請型式符合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認定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並載明型式符合認定之數量)。
  (二)型式認定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同時
        依第二十三點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得於受驗日前檢附。
  (四)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前項申請型式符合認定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第一項申請型式符合認定者,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
      或試驗場所時,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向認定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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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申請型式
符合認定應備文件及方式。復考量實務上,申請型式符合認定同時申請預先領用標示
者,其產品可能尚未進口,尚無法提供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出廠證明,故於第一項第
三款增列但書,允許該等進口品得於受驗日前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
件影本。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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