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8
十八、認定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符合認定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品管審驗:
        1.其工廠設有各該認定基準所規範型式符合認定試驗項目之試驗
          設備者,由申請人檢附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
          查文件審查。
        2.其工廠未設前目所定試驗設備者,由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認定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認定機構試驗室或由
          認定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室或其
          他設有該等試驗設備之場地會同實施試驗。但進口品適用認定
          基準確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標準,在國內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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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辦理型式符合認定作業之方式。為進
一步推動業者廠內試驗品質管理機制,不同於上開實施辦法所定作業方式分為書面審
查及實施試驗二部分,本要點將該作業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品管審驗二部分,第二款
品管審驗部分再依工廠是否設有各該認定基準所規範型式符合認定試驗項目之試驗設
備為區分,第一目明定工廠設有該等試驗設備實施廠內試驗品管者,由申請人檢附廠
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供審查即可,第二目明定工廠未設該等試
驗設備須提供樣品實施試驗。須實施試驗部分相較上開認可實施辦法,增列得由認定
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室之選項,理由同第八點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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