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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二、為有效運用民力參與消防檢測,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四及第三
十一條之五等規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定評價業務係由登錄認定機關執行
,爰第一款明定認定機構係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據以辦理消防機具器材
及設備自主認定業務。至認定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
、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作業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按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對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 Assessment) 之定義,為直接或間接確認是否滿
足技術法規或標準相關要求之作業程序,包括抽樣、測試、檢驗、評估、查證、
符合性保證(如供應者聲明、驗證)、登錄、認證、認可或前述各項之組合,爰
第二款明定型式認定係認定機構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符合性評鑑,以確認產
品符合認定基準。
四、經型式認定之產品,其型式部分變更,若屬產品動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
者,涉及原型式產品之重大變異,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定;若屬有影響性能之虞者
,謂之型式認定變更,須施予試驗確認,以確保產品性能與安全無虞。若屬不影
響其性能,且免施予試驗確認者,謂之輕微認定變更,得藉由書面審查據以判定
良否。惟究屬型式認定變更或屬輕微認定變更抑或非屬變更而屬新型式之判斷及
相應程序要求,涉及申請人權益,有須明文界定型式認定變更及輕微認定變更之
意涵以資明確,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認可實施辦
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於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明文規範型式認定變
更及輕微認定變更之定義。
五、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五款明文型式符合認定之定義
,指已取得型式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
前,經原發給型式認定書之認定機構確認與型式認定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