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型式符合認定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定標示。
    (二)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定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
          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認定標示之附加方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