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型式符合認定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定標示。 (二)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定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 別。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認定標示之附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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