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認定機構受理型式認定、型式認定變更或型式符合認定之申請, 應按月排定認定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排定認定計畫及通知申請人試驗日 期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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