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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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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提出型式認定、型式認定變更或型式符合認定申請後,於完成認
        定或實施試驗前,申請人得撤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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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撤回申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案件之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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