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申請人依本要點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應於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
        認定機構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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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申請人補正文件之期限及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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