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0
三十、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型式認定者,認定機
      構應撤銷其型式認定,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定書,並登載資訊網
      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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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明定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正當取得型式認定
者,認定機構撤銷其型式認定之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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