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型式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認定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 (三)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零組 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及組裝作業流程等文件)或 CNS 12681( 或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與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 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技術文件 (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七)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認定機構出具之試驗報 告或廠內試驗紀錄,載明引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定基準或國外 標準,與測試之標準值及結果值。該試驗報告須為申請日前二年內 作成,但試驗報告非二年內作成,添附持續有效之第三公證機構登 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八)施工安全或設置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 (九)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自國外進口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以下簡稱進口品)免附前項第二 款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第三款、第四款文件。
一、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申請型式認定應向認定機構辦理及應備文件 。 二、為提升產品實施試驗之經濟性及合理性,第一項第七款但書明定申請人得檢附非 二年內作成之試驗報告,條件是添附持續有效之該產品獲第三公證機構登載證明 文件,如 UL、FM、VdS、LPCB 之線上登載資料、日本消防檢定協會之型式適合 評價、一般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之個別認定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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