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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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者,申請型式認定,除依前點
    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
      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定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
      人及公司之簽章。
(三)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
      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四)產品有型式認定變更者,應由委託產製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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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時,委託人與受託人兩造之權
利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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