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定者,除依第五點規定外,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
    文件;其試驗報告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開具者
    ,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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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定應檢附之文件,以證明申請
人確已取得進口品國外原廠之授權代理,並驗證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真偽,以
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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