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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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定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認定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
      1.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定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
        於認定機構試驗室或由認定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
        公證機構試驗室或產品工廠會同實施試驗。
      2.認定機構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
        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但申請人出具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
        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
        者,認定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免予實施試驗。
(三)初次工廠檢查:
      1.認定機構會同申請人至產品工廠實施下列初次工廠檢查:
     (1)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
          理及試驗場所。
     (2)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產品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
     (3)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品質管理說明書或 CNS 12681
          (或 ISO 9001) 所定品質管理系統。
      2.認定機構實施初次工廠檢查時,應依檢查項目具體載明檢查結果
        ,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但申請人出具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
        證明文件者,認定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免予實施初次
        工廠檢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一、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辦理型式認定作業,包含
    書面審查、實施試驗及初次工廠檢查等三部分。為進一步推動業者自主品質管理
    機制,本要點將初次工廠檢查列為申請型式認定之必要項目,不同於上開認可實
    施辦法僅就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型式認可之部分業者要求實施
    初次工廠檢查。
二、基於經濟性及合理性,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實施試驗要件,相較上開認可實施辦法
    ,增列得由認定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室之選項。同
    款第二目但書及第三款第二目但書,分別明定申請人如出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之
    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者,認定機構得逕予書面審查
    及確認,免予實施試驗或初次工廠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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