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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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備試驗設備之認定機構,其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前三個月起之
    二個月內,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認定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
    室認證證書,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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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認定機構應於試驗室遷移前提具計畫
書及其內容與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相關作業;第三項明定
認定機構試驗室遷移計畫書之審查、限期補正及駁回申請要件;第四項明定認定機構
試驗室遷移後,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認可,並檢具上開基金會重新核發
之實驗室認證證書換發登錄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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