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認定機構與取得認定之業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 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 度之計算。 (二)認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點或第二十一點規定廢止、撤 銷認定或暫停認定業務類別及品目,致取得認定之業者受有損害 時,賠償額度之計算。 (三)認定機構洩漏因執行認定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 及計算方式。 (四)終止認定事由。 (五)認定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認定機構與取得認定之業者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應由雙方事先協調訂定必要之事項, 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致損害消防機具器材設備自主認定制度之成效及形象,爰參考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契約應記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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