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認定機構除依第十三點辦理認定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定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定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定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定資
        訊。
  (四)建置認定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定範例說明、認定須
        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定、型式符合認定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定
        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定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
        十一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於執行認定實務之必要辦理事項,以資明
確認定機構之權利義務,並提升認定機構執行能力與成效。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