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認定機構應依登錄證書所載品目,辦理認定業務,不得拒絕或無故 擅自暫停或終止該業務。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不得拒絕或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定業務 ,以免影響業者申辦認定業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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