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認定機構調閱認定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 件或派員查核監督執行認定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認定機構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定期、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派員 至認定機構查核認定業務、設備及財務收支情形,認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防認定機構之不當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消防產品流通至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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