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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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
      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技術員名冊及適任之認定品目。
(五)認定作業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認定單位之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校正證明文件
      及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認定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認定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會同實施試驗作業方式。
(八)認定審議小組組成及運作。
(九)認定收費項目及費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明定申請登錄應備文件及作業計畫書
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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