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認定機構之登錄,得邀集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
    員會部分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評鑑
    。
    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審查不合格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
    回其申請。但申請機構具備試驗設備,且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者,書面審查合格後,應進行實地評鑑
    ;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評鑑不合格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
    其申請。
    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定業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一、參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第四點規定並考量實務需求,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認定機構之登錄,
    得邀集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
    時實地評鑑。
三、參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並考量部分認定機構僅就申請人所提試驗報告等文件資
    料予書面審查,未建置試驗設備實施試驗,尚無需如上開管理辦法所規定一律要
    求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爰第二項明文准駁程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申請機構
    具備試驗設備,且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者,
    書面審查合格後,應進行實地評鑑。另明文書面審查或併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之要件。
二、第三項明定申請機構須在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業
    務。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